关于《武汉铁路局新型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告知

黄石市中心医院 2013/01/29

各位铁路医保参保患者:
   现将《武汉铁路局新型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铁社保[2012]349号文)告知您们,自2013年1月1日起实
行。

 

                                                                      黄石中心医院医保办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武汉铁路局新型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提高我局职工家属(以下简称家属)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铁路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铁劳卫[1996]66号),结合我局家属医疗保险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属医疗保险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
    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的补充,参保家属所享受的医疗补助范围是: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补助以外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同的自付部分。
    第二条 家属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申请参加路局
    家属医疗保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缴费参保。
    1、职工当年新生子女(参保后享受家属医疗保险待遇至
    16周岁,普通中学的在校学生不受此限制);当年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无固定收入来源的职工配偶或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子女、配偶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2、已经参加了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当地未启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应出具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及以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证明。
    第三条  家属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单位和家属个人共同筹集。职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家属参保人数,按每年人均100元的标准缴纳,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家属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家属每人每年再缴纳65元。
    第四条  职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家属医疗保险费,由职工
单位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局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   家属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并实行专户管理。家属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家属个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经路局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家属的缴费数额及报销比例。
    第六条  家属在门诊就医的自付费用,家属医疗保险不予补助。
    第七条  家属住院时,首先享受其参加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补助,剩余部分在路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家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第八条  经社保机构证明当地未启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家属,其住院报销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按路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住院补助标准为:
1、在路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家属医疗基金支付70%;
2、经路局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路局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家属医疗基金支付60%。
    第九条  参加家属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其超过路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自付费用,按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办法办理。
    第十条  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我局参保家属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当地医保部门因故不予报销时,路局家属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家属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年度与路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十二条   家属住院治疗结束后,由职工向单位医保工作人员提供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单原件、住院结算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或复印件等,由单位医保工作人员定期到路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家属和达到参保条件的家属按本办法执行,家属参保后应连续参保,直至不符合家属条件为止,期间中断的不得再参保。原按规定参保未参保的家属,不得按本法参保。
    第十四条   家属医疗保险基金属共济性质,该费用一旦上缴,无论家属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家属失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时,单位及个人缴费均不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