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公告

黄石市中心医院 2024/11/06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公告如下:

  一、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互认范围

  (一)同级公立医院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验检查结果,应互相认可。

  (二)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验检查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三)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验检查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互认规则

  (一)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应当对有互认标识的检验检查结果予以互认。

  (二)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检查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查,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三)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住院患者的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保留。对于检验检查结果未予以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患者或家属复检的目的和必要性。

  (四)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验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验检查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的;

  5.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6.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7.医学影像学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8.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四、互认报告格式

  纳入互认的医疗机构统一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样式,医疗机构应在检验检查报告单和图像、胶片的右上方标注“黄石HR”互认标识,互认检验项目在报告单对应项目名称前增加“★”标识,并在报告单下方作出说明,“★”标识等同于“黄石HR”互认标识。

  五、互认项目

  (一)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

  三级医疗机构:黄石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黄石市妇幼保健院、黄石市第二医院、黄石市第五医院、黄石市精神病院、大冶市人民医院、大冶市中医医院、阳新县人民医院、爱康医院(*参照公立医院落实)

  二级医疗机构:阳新县中医医院、黄石市第四医院、黄石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十五冶精神专科医院、大冶市妇幼保健院、阳新县妇幼保健院